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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二)

附件5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一、批发市场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鼓励零售市场参照批发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自检和送检工作。

二、对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检验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检测过程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检测的准确性。

四、根据经营品种的时令性,制定相应的季度(或月)检测计划,重点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

五、抽样原则上在交易高峰前进行,采取“双随机”的原则,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抽取的样品要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抽样对象签字确认。

六、抽样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出具检测结果。

七、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速检测确认。检测结果应于结果出来2小时内告知被抽样对象,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八、被抽查对象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九、快速检测结束后,要按贮存要求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做好标识标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天。法定检测保存样品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检测结果由专人登记和录入,要按月、季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数据要及时录入智慧食药监企业云平台数据系统。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十一、检验人员每半年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以反映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状况。

十二、检测室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垃圾每天清理。

附件6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布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布,是指市场开办者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或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公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信息(模版见附件)

(4)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

(5)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途径信息;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四、信息公布的程序:

(一)收集相关食用农产品信息;

(二)行核实,确保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公布信息经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布。

五、公布的信息真实、合法,并及时更新。

六、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布信息,以备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附件7 集中交易市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

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用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有下列情况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及时督促销售者停止销售问题食用农产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快速检测不合格的:

(三)外地通报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下架退市的。

三、销售者发现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上述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通知供货商,配合召回已售出的食用农产品,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清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销毁,填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记录登记表》附件);

(三)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市场管理人员对销售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通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相关食用农产品退市工作。

五、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订立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条款。

六、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退市及后续处理工作。

附件8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一、为预防和处置本市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食用农产品突发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是市场开办者在遇到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传染疫病等突发情况,对问题食品及其销售者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扩散的应对处置方案。

三、市场开办者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确定对入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检查的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四、定期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进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成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确定处置小组人员及职责,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并按照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见附件)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善后]作、后勤供应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七、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后,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小组成员应立刻赶赴现场,监督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和封存涉嫌问题食用农产品、通知供货商和购买者;收集销售者相关进货和销售记录,掌握问题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涉及人员得病、伤亡的,立即送医疗机构诊治,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

八、市场管理人员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所在地疾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监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可疑食用农产品取样封存,进行质量检测,对问题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进行追踪。

九、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查找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涉事销售者进行教育,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夕理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发生严重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迫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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