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一)
粵食药监办食农(2016)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管理,我局制定了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方案供市场开办方参考使用,现印发给你们。
请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知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方案,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附件:1.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2.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
4.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5.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6.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布制度
7.集中交易市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
8.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016年6月8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附件1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批发市场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零售市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日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销售者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保持市场经营场所卫生整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六、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入场销售者需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并整理粘贴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七、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指导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九、督促销售者定期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化处理、销毁记录。
十、市场类型为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
十一、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十二、对市场内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留存记录证据;涉及批发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还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定期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十四、定期公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十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在市场醒目位置。
附件2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入场销售者要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三、留存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要统一分户管理,粘粘整齐,方便查找,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四、督促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严格审查供货者(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必须向供货者索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三者之一凭证的,不得采购。
五、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是指:
(一)产地证明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
2.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产地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
(二)购货凭证
1.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或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三)合格证明
1.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文件;
2.肉类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需要)
六、督促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七、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市场类型是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住入场销售者统一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九、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要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附件3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场内的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日常检查。
三、每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实地检查,每半年实现对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全覆盖检查,即每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证明文件,检查销售者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销售者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且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填写市场检查表,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如实掌握每户销售者的经营情况。
附件4 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一、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本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
二、指导和督促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
三、国内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和要求
(一)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要求
1.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标签应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2.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虛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3.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二)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求
1.散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活畜禽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3.活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等;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4.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
(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