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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DB31/T 1259—2020

上海《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DB31/T 1259—2020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专区专柜、商品包装、广告和宣传、经营价格管理、直 销经营、网络经营、信息追溯、食品安全自查的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开设实体门店的和从事网络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从事的各类保健食品销售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DB31/ 202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自动售卖(制售)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 16740—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保健食品 health food

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 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 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2

直销 direct sale

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3.3

传销 pyramid selling

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 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缸非法利益的行为。

3.4

网络经营 internet business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 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4基本要求

4.1通用要求

4.1.1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广告、宣传、价格、直销、商品包装等的管理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1.2经营的保健食品应符合GB 16740-2014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过程应符合GB 31621要求。采 用自动售卖设备经营保健食品的,还应符合DB31/ 2028的要求。

4.2经营资质要求

4.2.1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4.2.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保健食品。

4.2.3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4.3人员要求

4.3.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保健食品知识的培训,应熟悉本岗 位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能指导消费者了解和查询保健食品信息。

4.3.2现场销售人员应穿着整洁,在工作区域不应有影响保健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4进货查验要求

4.4.1采购保健食品,应查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4.2采购国产保健食品的,应查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对应批次产品的岀厂检 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列明所采购保健食品品种信息。

4.4.3采购进口保健食品的,应查验由海关岀具的对应批次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4.4每次进货时,应查验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一致,且符 合附录A的要求。发现不一致或不符合附录A要求的,应停止销售。

4.4.5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 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大于产 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5专区专柜要求

5.1应设置专区或专柜,确保保健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和药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保健食品与 其他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 1

5.2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 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豈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 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参见附录B。

5.3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消费提示,参见附录C。

5.4不同种类保健食品应集中摆放。存放、陈列保健食品的货架或柜台应保持清洁,不应放置与销售 活动无关的物品,应防止保健食品受到污染。

5.5存放、陈列区域狭小,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相邻存放的,应在保健食品存放曉以醒目方式设立提 示牌,以便于消费者明显辨别保健食品。

6商品包装要求

6.1不应销售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规定的保健食品。

6.2应与供货者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应该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查验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检 查,必要时可要求商品供应方岀具商品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

6.3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供货者拒绝提供相关证明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拒绝进货。

7广告和宣传要求

7.1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应发布。

7.2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并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7.3广告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应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 产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应超岀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注册 或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7.4保健食品广告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或 证明。

7.5不应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网络直播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8价格管理要求

8.1销售保健食品和提供服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格、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8.2不应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9直销经营要求

9.1直销企业应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应在直销经 营许可证规定的直销区域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并在本市设立负责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9.2从事直销活动的人员应取得直销员证。

9.3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应有欺骗、误导等宣传或推销行为。

9.4不应采用传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

10网络经营要求

10.1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通信丰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10.2从事网络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网站首页显著应置或希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 照、许可证信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批准文号的还应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经 营者可公示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或链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页面。相关信息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10.3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用语。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应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10.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记录、保存保健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产品 保质期满后6个月。

11信息追溯要求

11.1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将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11.2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12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12.1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参考格式)》参见附录D),明确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且每年不少于1次。

12.2鼓励保健食品经营者主动向社会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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