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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号)已予2019年10月8日印发,印发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修订背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等规定,2017年,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出台了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称原《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和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法律要求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2019年,结合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了目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称新修订《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全省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中食品安全工作的需求。

二、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变化

(一)变化的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变化。根据本轮行政机关改革精神,新成立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的管理部门由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2.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称有变化。为了与《食品安全法》表述一致,将原《管理办法》中“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名称变为“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对受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关工作的社会机构的管理有变化。

一是取消了政府部门对考前培训机构推荐和师资培训。为了鼓励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性,新修订《管理办法》取消了由政府部门推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机构和对机构师资进行统一培训上岗的规定,并将此项管理职责交于行业组织。其目的不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进一步强化在引导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时所倡导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机构申请工作。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机构的申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各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增加的内容

1.适用范围的增加。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本轮机构改革方案,新修订《管理办法》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集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并对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了具体要求。(第二条、第十一条)。

2.增加了对社会行业组织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为了鼓励食品安全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社会管理,新修订《管理办法》增加了鼓励食品安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师资培训以及对开展有关工作的社会行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等工作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新修订《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培训,政府机关(含党群)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参与开展培训业务,且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等支持”规定。

3.增加了使用电子《证明》的规定。鼓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电子版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实现减少人为因素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工作及以使用虚假《证明》的干扰。对于需要实体版《证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免费发放。

三、新修订《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义。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和每年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用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公布名单。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工作采取网络自行学习和考试的方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并公布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程指导意见并负责网络课程的开发。各地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内容,并组织实施。

连续两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一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的要求: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是食品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应当符合的要求: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业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00人以下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是对集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机构:1.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对集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是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控制情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定期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是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四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管理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监督执行每日人员健康情况每班次前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是对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六是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是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五)积极推动行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工作。

从2012年我省实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以来,为建立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工作规程,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工作进行直接指导和规划。

这次新修订《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不再直接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机构推荐等具体工作事项,而将这些事项将逐步交由食品行业组织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食品行业组织对承担考前培训机构管理,考前培训师资管理以及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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